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

人民的权利

所有人民:
要认识到,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要服从他们的政府这个 « 上级机关 »。

法国回顾 :

  1. 这种逻辑要求被选为管理公司(政府)的一小部分人始终处于其来源的人民的权威之下。
  2. 民主要求人民有办法永久控制政府的活动。
  3. 联合国承认 « 人民的自决权 »,即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其治理制度,以确保其始终处于控制之下;

法国建议 :

  1. 设立 « 最高人民法院 »。
  2. 本法院应拥有部分武装力量和与公众直接沟通的工具。
  3. 它在等级上高于国家,即政府和所有机构。
  4. 在所有法院中,由合法法院取代上诉法院,以确保法律之外的正义。
  5.  这些合法法院有权审判和制裁治安法官;

 

行动建议,通过建立一个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体系,向人类社会的新治理模式过渡。

关于人民–民族–国家概念的若干定义

人民一词的特点是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人类群体,能够构成一个国家,以确保其自身的延续性和在国际上的代表性。

国家这个词的特点是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管理以及国家的代表(通过政府和机构)的结构机构。

这里使用的 « 民族 « 一词是指整个人民和由其产生的国家,占据着以边界为界的确定的领土。

序言

与所提出的逻辑和官方文本相反,政府认为他们 « 凌驾于 « 任命他们管理国家的人民之上,甚至常常 « 凌驾于 « 他们强加给人民的法律之上。

而国家则是人民选择的管理机构。按理说,它必须永远受制于那个人。
只有不恰当的治理形式才会导致角色的颠倒。

自十八世纪末确立人权以来,人民主权一直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基础,联合国193个签署国也重申了这一点,它们在第一和第二项公约中规定 « 人民有自决权 »。

人民的权利

国家既然是人民的一小部分,自然是最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决定生活和组织的规则。也就是说,管理的形式和管理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宪法。

当这一自然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原则得不到尊重时,人民的主权就会受到蔑视,个人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犯。

当人民的主权受到侵犯时,政府不过是一小撮人,试图将其法律强加给全体人民。

当国家缺乏合法的政府时,人民必须由志愿者组成检察官办公室的大会建立情况报告,然后建立 « 国家过渡委员会 »,最后建立 « 最高人民法院 »,以确保人民的主权,这是真正民主的唯一基础,根据其定义。

全国过渡理事会

« 全国过渡委员会 « 是人民认为目前的治理体系是导致失去法治的原因,就可以成立的机构。

然后,该委员会必须建立一个结构,使全体人民能够重写一部不再允许违反的宪法,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案临时管理国家事务。

本会必须遵守一些规则才有效。

最高法院

联合国承认的 « 人民自决权 « 要求建立一个更高级的司法机构,以保证司法独立,并确保国家按照人民的法律行使职能,因为司法独立是尊重人权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保证充分尊重《世界人权宣言》所述个人权利的唯一屏障。

因此,在建立新的治理模式或全国过渡委员会之前,该最高法院成为在国家和国际机构面前合法代表人民的唯一合法机构。

只有在司法系统永远处于主权人民的高高在上的唯一权威之下的条件下,才能持久地保证不虚伪的公平,这就是为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 « 必须由各专业公司的几位常任理事组成,负责组织,但必须是在民众中抽签选出的简单人员,他们完全独立地进行审判和宣判。最高法院要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重新抽签。

这些人的数量将足以代表人口的不同样本,而且在数量上至少是长期工作人员数量的七倍。

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高于所有的机构,是法治的永久保障者,因此自然成为国家军队的上级机关,它将向其申诉执行其裁决。

由此可见,人民将有一个上级司法机关,不断监督国家行动的合法性,并随时准备制裁任何偏离的企图。

这个机构是所有机构中级别最高的 « 最高人民法院 »,将在全国范围内开放,用完全由非公职人员抽签组成的 « 合法法院 « 取代上诉法院。

通过这个 « 最高人民法院 »,每个公民都将拥有保障其真正正义的补救措施。检察官将不再为政治家服务,而是为公民服务。

这个代表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最高法院本身必须求助于一个 « 国际最高法院 »,为所有人民提供国际求助渠道。

被这些国家机构剥夺了正义的人民,只要组成一个 « 国家过渡委员会 »,就可以向这个国际法院提出申诉。

任何一个拥有 « 最高人民法院 « 的国家,都将永久建立基于国家共同利益和 « 人权 « 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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